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應體系的指導意見
編輯: 來源: 更新:2020-09-11 點擊:[0]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租賃市場發展,完善住房供應體系,實現全體人民住有所居,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以國家住房制度改革目標為導向,市場供應與政府保障互為補充,加快構建“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逐步解決好住房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推動形成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住房需求。
二、完善住房供應體系,滿足居民多樣化住房需求
(一)管好用好公共租賃住房。逐步擴大保障覆蓋面,符合條件的城鎮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外來務工人員、退役軍人、新就業大學生和青年醫生、青年教師等人員應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企業自建公租房在滿足本企業職工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應優先面向當地符合條件的住房保障對象配租。各地可根據實際適當建設一定規模的公租房,面向當地符合條件的住房保障對象配租,并納入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管理。可提取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10%用于彌補公租房建設資金不足。要完善公共租賃住房征信機制、審核機制、退出機制,實現精準保障。
(二)加快城鎮棚戶區改造。各地要本著“量力而行、盡力而為、應改盡改”的原則,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結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相關規劃,合理確定棚戶區改造計劃,分步實施棚戶區改造。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相關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三)積極穩妥發展共有產權住房。支持政府、住房協會或其他社會非盈利機構發展共有產權住房。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在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安置項目中推行共有產權住房。共有產權住房應以中小套型為主,要優化規劃布局、設施配套和戶型設計,抓好工程質量,選址應在交通便利、配套完善、就業集中的區域,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四)全面實施人才安居工程。完善人才安居政策體系,支持通過貨幣補貼、租購人才住房、免租入住等多種方式,有效解決各類人才的住房問題。探索建立人才住房先租后購、以租抵購制度,進一步實化高層次人才安居措施。支持建設人才住房,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才住房籌建。建設人才公寓、專家公寓等人才住房,可統籌考慮解決無房職工住房。
(五)支持醫養結合養老地產發展。引進有實力的企業,按照“宜租則租、宜售則售”的思路,打造“國際標準CCRC(持續照料退休社區)、宜老住宅、康復醫院、高端酒店”四位一體的新型養生養老綜合體,讓有條件的老年人享受退休一站式養老。探索制定養老機構運營補貼優惠政策,所在地政府依據建設規模(含改擴建)、投資總額、土地租期等指標,可給予一定的建設補貼;按照床位數、收養人數及服務對象的類別、入住率、管理服務水平、社會效益等指標,可給予一定的運營補貼。
三、健全住房配套政策,引導居民住房合理消費
(六)引導住房合理需求。強化各級政府責任,圍繞住房供應體系建設,實施滿足居住、抑制投機、防止供需錯配、引導社會預期的組合政策,規范住房市場管理。立足住房基本保障,提倡住房先租后買、梯級消費的新理念,引導居民住房合理消費,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七)完善基本公共服務政策。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公共服務政策。非本地戶籍承租人應按照《居住證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申領居住證,享受義務教育、就業、醫療、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等國家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
(八)保護租賃相關方合法權益。健全規章制度,規范住房租賃合同文本,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鼓勵租賃當事人簽訂長期租賃合同,穩定租賃關系。
(九)落實稅收優惠政策。進一步落實好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房租賃企業、機構和個人稅收優惠政策。落實營改增住房租賃優惠政策,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按照15%計算繳納增值稅;對個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過10萬元的,可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對一般納稅人出租在實施營改增試點前取得的不動產,允許選擇適用簡易計稅辦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住房租賃經紀代理服務的,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落實國家對個人住房租賃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十)推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貨幣化。完善貨幣化保障方式,支持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通過市場租房,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給予租賃補貼。結合當地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和保障對象的收入、財產等情況,定期動態調整公租房租賃補貼標準,增強保障對象的租金支付能力。
(十一)支持繳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將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和個體工商戶逐步納入公積金繳存范圍,進一步推動個體、私營、混合所有制、外資等非公有制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住住房且租房居住的,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四、培育住房租賃經營主體,發展壯大住房租賃產業
(十二)支持專業化、機構化住房租賃企業發展。堅持市場化運作,不斷提升住房租賃企業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水平。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物業服務企業以及資產管理公司等各類機構投資者拓展住房租賃業務。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吸引國內知名品牌長租公寓等專業租賃企業入駐。住房租賃企業申請工商登記時,經營范圍統一規范為住房租賃經營。支持住房租賃企業多渠道籌集房源。房地產企業可自行經營自持的租賃住房,以及轉化、改建的租賃房源,也可委托專業住房租賃企業運營管理。
(十三)大力發展代理經租業務。鼓勵住房租賃企業購買、改造或長期租賃商品住房對外出租經營。個人或機構投資者購買的商品住房,可長期出租給住房租賃企業,實行規模化出租經營。對于住房租賃企業代理經租社會閑置存量住房的,允許改造后出租。應通過合作籌集房源、搭建供需平臺、提供公共事業費收繳便利等多種方式,扶持正規代理經租機構不斷擴大業務規模。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將現有政府投資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交由住房租賃企業運營管理。支持相關國有企業采取新建租賃住房、收儲改造社會閑置存量住房、規范改建閑置商業用房、運營開發企業配建的租賃住房等多種途徑,增加市場供給。
(十四)規范住房租賃經紀機構行為。充分發揮房地產經紀機構作用,提供規范的住房租賃居間服務。建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管理服務平臺,加強業務培訓,提升從業人員業務素質,提高經紀服務質量,實現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交易。
(十五)鼓勵新建租賃住房。將新建租賃住房納入年度住房建設計劃和土地出讓計劃,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引導土地、資金等資源合理配置,有序開展租賃住房建設。住房租賃供需矛盾突出的城市,可在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中建設一定比例只租不售的商品住房。鼓勵各地盤活城區存量土地,采用多種方式增加租賃住房用地有效供應。新建租賃住房項目用地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出讓方案和合同中應明確規定持有出租的年限。
(十六)允許改建房屋用于租賃。允許將商業用房按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積率不變,土地用途調整為居住用地,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允許將現有住房按照國家和地方的住宅設計規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變原有防火分區、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設施,必須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十七)強化金融支持。鼓勵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創新住房租賃信貸產品和服務模式,為租賃住房的投資、開發、運營和管理提供多元化、多層次、全周期金融服務。進一步拓寬住房租賃市場多元化投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發行專門用于發展住房租賃業務的債券。
五、強化管理,推動住房租賃與銷售協調發展
(十八)建立住房租賃平臺,提供線上線下同步服務。按照“開放、共享”的原則,建立市州統一規范的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臺,實現與相關管理部門業務系統、市場化住房租賃網絡平臺的鏈接。支持建設專業、規范、誠信的市場化住房租賃網絡平臺。推行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網上簽約,建立住房租賃當事人實名認證機制,為企業和群眾提供安全、便捷、暢通的房源核驗、信息發布、網簽備案、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查詢和信用評價等線上服務。設立住房租賃服務窗口,提供相關集中服務。
(十九)加強住房租賃監管,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秩序。各級住建部門負責住房租賃市場管理和相關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監管,共享房屋租賃合同備案信息,完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相關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住建、公安、市場監管、城管、稅務、金融等部門要密切合作,推進住房租賃綜合管理,強化住房租賃市場分析研判,加強住房租金監測,嚴厲查處住房租賃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保持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堅持因城施策、分類調控的差別化調控政策,落實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的城市主體責任,滿足首套剛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機炒房。將新建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醫養結合養老地產等作為住房供應的新方式,納入城鎮住房發展規劃,合理確定各類住房建設規模,實施綜合調控。完善和細化房地產市場統計指標,健全各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建立以大數據為基礎的房地產市場評價和預警體系,實施及時準確的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防止市場恐慌。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7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